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906,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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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06號
原 告 盧宣妤 (住所詳卷)
被 告 洪誠鴻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誠鴻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112年度訴字第666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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