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98,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張瑞娟
被 告 黃尚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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