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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0號
原 告 黃建豪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被 告 林宇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林正容(林宇捷之父)
林芷漪(原名林淑鳳,林宇捷之母)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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