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交易,117,2024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智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2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洪智群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查告訴人黃淑貞、莊景智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被告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