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勝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2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惟因製作判決書所需之時間較原先預期者為長,無法如期宣示判決,為充分審酌全案卷證,且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冗,並節省被告之訴訟勞費,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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