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交簡附民,18,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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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吳恩憲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顏嘉德律師
被 告 陳麗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俞兆安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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