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交簡附民,27,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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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林秀沄
訴訟代理人 謝政恩律師
被 告 鄧鈞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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