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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號65號
原 告 戴宏明
被 告 雷 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0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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