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翔
汪秉忠
黃萬成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蔡燕玉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陳彥翔、黃萬成於113年8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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