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交重附民,4,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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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曾義德

被 告 孫士弘
上列被告孫士弘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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