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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林韡橙
被 告 王德福
上列被告王德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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