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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蕭均程
被 告 周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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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莊閎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翊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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