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交附民,122,2024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李哲宇



被      告  洪光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0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