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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童淑貞
被 告 劉春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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