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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王淑榕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李龍生律師
被 告 謝美鳳
被 告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主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謝美鳳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謝美鳳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謝美鳳及原告認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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