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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蘇樸彥
被 告 黃文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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