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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黃紹育
被 告 邱紹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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