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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42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庭禮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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