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D000-A000000-0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D000-A000000-0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定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AD000-A000000-0因違反家暴妨害性自主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告訴人A女、告訴人子女於警詢、偵查之證述,並有亞東紀念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驗傷診斷書、衛生福利部台北醫院受理家庭暴力驗傷診斷書、保護令、監視器畫面截圖等資料可佐,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之攜帶兇器強制性交、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重罪常伴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係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故本件仍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及防禦權行使之不利益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而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於113年9月12日屆滿,惟考量本案相關證據業已全部調查完畢之訴訟進行程度,並訂於111年8月27日宣判,且參以被告涉案情節、資力、家庭生活狀況各情,又現罹患疾病,此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可參,而無續予羈押之必要,准予停止羈押。
又為免被告於交保後潛逃藏匿,致妨礙刑事司法權之行使,暨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採取保全被告接受執行之強制處分手段,自屬必要,故併予以限制住居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居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