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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AW000-A111093
訴訟代理人 凃冠宇律師
陳孟秀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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