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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AW000-A112067A(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甲○○(原名: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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