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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代號AD000-A112116號之女子(下稱A女)
法定代理人 代號AD000-A112116A號之女子(下稱A母)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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