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刑補,5,2024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3年度刑補字第5號
補償請求人  楊啓軒


代  理  人  謝慧蘭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詐欺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主  文
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補償請求人楊啟軒(下稱請求人)因涉嫌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

又請求人所涉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50號判決無罪確定,為此請求補償等語。

二、經查,請求人因涉嫌詐欺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於民國110 年1 月16日入法務部○○○○○○○○執行羈押,於110 年3 月9 日釋放出所,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50號判決無罪(下稱系爭判決)確定在案等情,此有系爭判決判決書(見新北檢卷第13至24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至16頁)。

三、惟刑事補償法第4條規定:「(第1項)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下列誤導偵查或審判行為之一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虛偽自白。

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

勾串共犯、證人。

其他足資證明有頂替真正犯罪行為人之行為。

(第2項)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有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



四、因請求人在警詢中經警方詢以:「上述超級星(super star188.com )網站詐欺話術是何人所提供?何人所教導傳授?相關詐欺話術貼圖如何取得?」時,請求人答稱:「是Line暱稱『蕭凡』之人給我的貼圖。」



警方再詢以:「該粉絲專頁內之照片是否均為Line暱稱『蕭凡』之人提供予你上傳?」,其供稱:「是。」



警方續問:「你稱Line暱稱『蕭凡』之人之照片傳予你為何無相關紀錄?」,請求人供稱:「因為他要求我刪除紀錄。」

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頁碼見右下方較大字之數字」)。

五、又觀諸起訴書公訴意旨係記載:被告楊啟軒、蔡承恩(下稱被告二人)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即時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蕭凡」、「射手E 」、「橫彬」及「劉舒甯」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 年4 月起共組詐欺集團,先由被告二人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7 樓及新北市○○區○○路000 號10樓之3 等處所設置詐欺機房作為據點,並由被告楊啟軒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以電子郵件帳號「yanZ0000000000il .com 」登入社群軟體臉書(下稱臉書),盜用內政部次長陳宗彥之肖像創設「紓困救濟」粉絲專頁(https ://www .facebook .com/紓困救濟-000000000000000),且在臉書「重棒出擊」及「射手出擊」粉絲專頁刊登投資訊息,使被害人點擊連結後,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加入「https ://line.me/ti/p/En9UrNHmir」之「Line」群組,再由「蕭凡」、「射手E 」、「橫彬」及「劉舒甯」使用「Line」與被害人聯絡,復以「網路假投資」之方式誘騙被害人加入「超級星(網址:super star188.com )」之平臺會員,再透過該平臺連結「急速飛艇(http ://d87b .com )」、「威鑫投注網站( http ://weisen000.com)」之假投資及賭博網站,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使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或至超商繳費,以牟取不法之利益。

因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云云(見新北檢卷第6 頁,又因請求人係被判無罪確定,所以關於上述有些資料及附表一部分詳卷,不予公開)。

足見本案係「蕭凡」等人使用「Line 」與被害人聯絡,復以「網路假投資」之方式誘騙被害人加入「超級星(網址:superstar188.com )」之平臺會員,再透過該平臺連結「急速飛艇(http ://d87b .com )」、「威鑫投注網站( http://weisen000.com) 」之假投資及賭博網站,而使被害人受騙,而系爭判決書亦不否定本案起訴之詐欺犯行與超級星(super star188.com )網站有關,此有卷附系爭判決書可稽(見新北檢卷第13至24頁)。

準此,如請求人不將「蕭凡」傳給彼的超級星(super star188.com )網站詐欺話術刪除的話,則極有可能有積極證據得以證明請求人是成立詐欺犯行的。

從而,請求人之所以受無罪判決,係因其湮滅或隱匿證據所致,堪以認定。

而依前開刑事補償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院得不為補償;

本院審酌目前詐騙集團橫行,致臺灣被詐騙集團所害之被害人越來越多,且被騙金額亦屢創高峰,臺灣也被世界很多國家稱為「詐騙王國」,如對請求人准予補償,除了不符合公平正義之外,又有何天理可言?又怎麼對得起一大堆因誤信「人性本善」而被騙的無辜被害人?因此,本院決定不予補償請求人,以昭公允。

六、綜上所述,本件請求人所提補償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末按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補償法第3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已於113 年5 月30日傳訊請求人到庭,其未到庭(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

本院繼於113 年8 月6 日傳訊請求人與代理人到庭,代理人有到庭陳述意見(見本院卷第111 至119 頁),附此敘明。

八、依刑事補償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17條第1項中段,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審由本院轉送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