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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3年度刑補字第5號
補償請求人 楊啓軒
代 理 人 謝慧蘭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詐欺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主 文
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補償請求人楊啟軒(下稱請求人)因涉嫌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
又請求人所涉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50號判決無罪確定,為此請求補償等語。
二、經查,請求人因涉嫌詐欺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於民國110 年1 月16日入法務部○○○○○○○○執行羈押,於110 年3 月9 日釋放出所,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50號判決無罪(下稱系爭判決)確定在案等情,此有系爭判決判決書(見新北檢卷第13至24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至16頁)。
三、惟刑事補償法第4條規定:「(第1項)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下列誤導偵查或審判行為之一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 虛偽自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