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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9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羽萱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曉婷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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