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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3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戴義仁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戴義仁業與告訴人江沛㯣成立調解在案,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在卷(見本院卷第89頁),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過失傷害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薛巧翊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憶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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