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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亞宸
被 告 潘幸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原交簡字第22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案件審理,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部分因被告於113年4月24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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