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原交附民,12,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林錫欽
林聖耀


被 告 林偉明
宭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承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