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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AD000-A112255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被 告 AD000-A112255A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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