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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 事 實
- 一、基於竊盜的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1日22時28分,在新北
- 二、基於恐嚇取財的犯意,於113年6月12日0時8分,在新北市○
- 三、基於竊盜的犯意,於113年6月12日0時16分,在新北市○○
- 四、基於恐嚇取財的犯意,於113年6月12日1時48分,在新北市
- 五、基於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的犯意,於113年6月12日3時56
- 六、基於竊盜的犯意,於113年6月13日19時49分,在臺北市○
- 理 由
- 一、被告黃彬維已經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與審理對於全部犯罪事實坦
- 二、論罪科刑:
- (一)論罪法條:
- (二)因為犯罪事實A、B、C、D、E、F的犯罪時間、手段、目的及
- (三)刑罰減輕事由:
- (四)量刑:
- 三、沒收的說明:
- (一)扣案面具1個、西瓜刀1把是被告於犯罪事實B、D使用的犯罪工
- (二)犯罪所得:
-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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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100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彬維
選任辯護人鄭成東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6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彬維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扣案面具壹個、西瓜刀壹把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萬陸仟元、紫色短袖衣服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黃彬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以下行為:
一、基於竊盜的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1日22時28分,在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2段323巷,徒手竊取全瑾琪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下稱犯罪事實A】。
二、基於恐嚇取財的犯意,於113年6月12日0時8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丰富門市,頭戴面具並手持西瓜刀,向店員施偉萱恫稱:要搶錢,把錢拿出來等語,致施偉萱心生畏懼,驚聲尖叫並報警求救,黃彬維立刻逃離現場而未遂【下稱犯罪事實B】。
三、基於竊盜的犯意,於113年6月12日0時16分,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徒手竊取黃得翔(起訴書誤載為黃德翔)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下稱犯罪事實C】。
四、基於恐嚇取財的犯意,於113年6月12日1時48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五股成州店,手持西瓜刀,向店員陳建洲恫稱:把收銀機的錢都拿出來裝進袋子裡等語,致陳建洲心生畏懼,離開現場並報警求救,黃彬維立刻逃離現場而未遂【下稱犯罪事實D】。
五、基於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的犯意,於113年6月12日3時56分,攀爬氣窗進入新北市○○區○○路000號民宅,徒手竊取劉育汝、吳中泓所有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6,000元、紫色短袖衣服1件、三菱電子鑰匙1把、COACH包包1個離去【下稱犯罪事實E】。
六、基於竊盜的犯意,於113年6月13日19時4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竊取郭建華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含Redmi手機1支)離去【下稱犯罪事實F】。
理由
一、被告黃彬維已經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與審理對於全部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偵卷第8頁至第11頁背面、第81頁至第86頁;本院卷第172頁、第232頁、第240頁),並有附表二所示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及扣案面具、西瓜刀可以佐證,足以認為被告具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符合,應屬可信。因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明確認定,應該依法進行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法條:
1.被告行為所構成的犯罪,如下表所示:
對應犯罪事實 | 主文 |
犯罪事實A | 黃彬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B | 黃彬維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C | 黃彬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D | 黃彬維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E | 黃彬維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犯罪事實F | 黃彬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二:
對應犯罪事實 | 證據名稱 | 證據出處 |
犯罪事實A | 告訴人全瑾琪警詢陳述 | 偵卷第39頁正背面、第46頁正背面 |
監視器畫面 | 偵卷第41頁背面至第44頁 | |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偵卷第41頁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偵卷第47頁 | |
犯罪事實B | 告訴人施偉萱警詢陳述 | 偵卷第48頁至第49頁 |
犯罪事實C | 告訴人黃得翔警詢陳述 | 偵卷第50頁至第52頁背面 |
監視器畫面 | 偵卷第54頁至第56頁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 | 偵卷第38頁正背面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偵卷第53頁 | |
犯罪事實D | 被害人陳建洲警詢陳述 | 偵卷第57頁至第58頁 |
監視器畫面 | 偵卷第59頁至第60頁背面 | |
犯罪事實E | 告訴人劉育汝警詢陳述 | 偵卷第62頁至第63頁 |
告訴人吳中泓警詢陳述 | 偵卷第64頁至第65頁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偵卷第24頁 | |
犯罪事實F | 告訴人郭建華警詢陳述 | 偵卷第66頁至第67頁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偵卷第25頁 | |
全部犯罪事實 | 時序表 | 偵卷第94頁至第9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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