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原簡附民,2,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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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凃文志
送達代收人 吳存富律師

被 告 陳暐祈
陳琮叡
上列被告陳暐祈、陳琮叡因傷害案件(113年度原簡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俞兆安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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