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原訴,14,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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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大洲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3068號、113年度偵字第19455號、113年度偵字第19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並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被告另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3年4月22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4月22日113年執助己字第120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4月22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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