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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49、550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49、550、55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2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2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3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49、550、55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2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23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因犯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而持有之毒品,且經鑑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2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足憑,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均違禁物。
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外包裝袋3只,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秤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定時用罄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之。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出處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8119公克、驗餘淨重0.8096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111年度毒偵字第8048號卷第38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8887公克、驗餘淨重0.8862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111年度毒偵字第7241號卷第44頁 3 米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10.80公克、驗餘量10.777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 109年度毒偵字第6798號卷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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