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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鈞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9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鈞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晚間1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2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5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本案被告於111年3月30日1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時間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依法不得再行追訴,故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存卷可參,堪認屬違禁物無誤,至含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淨重0.9791公克,驗餘淨重0.9023公克,純度78.7%,純質淨重0.770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999卷第109頁 2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3包 ⒈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合計淨重2.7092公克,驗餘淨重2.6700公克,純度78.8%,純質淨重2.1348公克。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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