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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攀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438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捌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攀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3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期滿在案(緩起訴處分執行案號:111年度緩字第732號),而該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許攀貴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3月9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38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1年3月22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2849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於112年9月21日期滿等事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
而本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驗餘淨重0.981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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