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172,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28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共計零點伍貳柒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286號被告李世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0.4、0.1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均屬違禁物。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5月30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8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同年6月14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561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112年12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

㈡上開案件扣案之白色粉塊1包(驗餘淨重0.4067公克)及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210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內科部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鑑驗,確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情,有該院111年4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286號卷第57頁),堪認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送驗用罄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