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176,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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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昊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香菸1支(驗餘淨重0.5787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昊禹(原名黃照恩)前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緩字第159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3年1月7日期滿。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香菸1支(淨重0.59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308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嗣經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635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是以該緩起訴處分於111年7月8日確定一節,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308號卷第16至17、20頁)。

惟該案扣案之淡黃色煙捲1支(驗餘淨重0.5787公克),經送驗結果,含有大麻成分一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210號卷第29至33、87至89頁),屬違禁物,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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