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195,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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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智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563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智宏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56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枝及子彈,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案件未起訴、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時,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及同條項第2款所列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故手槍及子彈均屬違禁物甚明,而得依前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12日以112年度偵字第556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㈡本件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槍枝及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均認具殺傷力等情(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28日刑鑑字第1120083976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22頁正反面)。

是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枝及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槍砲、彈藥,而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至於如附表編號2鑑定結果欄所示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1顆,因已試射擊發而喪失子彈之效用,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無從宣告沒收,亦非聲請人聲請沒收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非制式手槍 1枝 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HK廠USPCOMPACT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 子彈 2顆 送鑑子彈3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採樣試射後剩餘2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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