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197,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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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厚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8號、第21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厚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8號、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有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蘇厚名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4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8號、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2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2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案號 扣案物品 鑑驗結果 毒品鑑定書 1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8號 殘渣袋1個、吸食器1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9號 白色透明結晶2包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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