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203,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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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勃絜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0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CBD GOLDEN AMBER PASTE」大麻油膏壹瓶(淨重伍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7624號被告方勃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油膏1支(淨重5.11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108年527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569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紙附卷可憑,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大麻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2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經新北地檢署認犯嫌不足而以109年度偵字第27624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本案扣得「CBD GOLDEN AMBER PASTE」大麻油膏1瓶,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5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569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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