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207,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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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國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菸蒂壹個(毛重0.4462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涂國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3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菸蒂1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3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無訛。

又該案查扣之菸蒂1個,經送交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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