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 年度毒偵字第638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量微無法秤重)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2 年毒偵字第6382號被告黃國鈞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死亡)確定在案。
扣案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量微無法秤重)之殘渣袋1 個,因其上沾染之毒品海洛因粉末難以析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