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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啟芳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巷0弄0號0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36號被告陳啟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經查,扣案之殘渣袋4袋、吸食器具1組及分裝勺1支,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著,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0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9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2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刮取之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外觀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之殘渣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押物品,於法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毒品檢驗結果 毒品檢驗報告 1 殘渣袋 4袋 經刮取殘渣,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毒品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36號卷第8頁至第8頁背面)。
2 吸食器具 1組 3 分裝勺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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