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233,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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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國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5號、107年度偵字第6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參點柒零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948號被告鄭國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3.702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3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鄭國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948號偵查後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5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3.702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3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可憑,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均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必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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