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242,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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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理聰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伍個及玻璃球吸食器參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理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810、38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5個及玻璃球吸食器3支,係屬違禁物,爰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810、38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含晶體之殘渣袋3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扣案殘渣袋2個、玻璃球3支,經乙醇沖洗,均檢出其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4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附卷足考(聲沒字卷第4頁),因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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