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243,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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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冠榮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51號、第55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冠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51號、第5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

而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存卷可佐,均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自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

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薛冠榮前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部分係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部分係在該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等為由,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51號、第552號、第5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後,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照片,及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

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因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且其外包裝難以與毒品成分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將之視為毒品,而皆屬違禁物,並屬被告因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毋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報告及結果 卷宗出處 結案偵查案號 1 灰白色晶體1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鑑定結果略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112公克,驗餘量:0.0090公克)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442號卷第110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51號 透明無色液體1瓶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鑑定結果略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77.2205公克,驗餘量:76.3238公克)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8日刑鑑字第10980280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略以: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74.02公克;
驗餘重:73.46公克) *微量係純度未達1% 同上卷第110頁、第118頁 2 玻璃球1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鑑定結果略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535號卷第48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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