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253,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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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6699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柒柒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威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984號、第669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817號、第4135號、第59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7777公克,驗餘淨重0.7761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9年10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陳威儒前於109年9月22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458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2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984號、第669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817號、第4135號、第59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及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又本案警方於109年9月22日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7761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

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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