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265,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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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顯源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09、101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顯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參照)。

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如附表所示檢驗單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確檢出如附表所示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分係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晚上10時20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前開扣案物,嗣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10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09、10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

㈢、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書 1 粉末2包(含包裝袋2只) 驗餘淨重共0.59公克,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10日鑑定書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1.98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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