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270,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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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榆樺(原名鄭莞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玖個、玻璃(及塑膠)球吸食器捌組、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榆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9個、玻璃(塑膠)球吸食器8組、吸食器1組等物(內均含無從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榆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月4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殘渣袋9個、玻璃(塑膠)球吸食器8組、吸食器1組等物,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藉由溶洗方式,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量微無法秤重),此亦有該鑑定機構所出具之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

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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