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286,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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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茂欽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茂欽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5月26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頁至第73頁),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各如附表所示檢出毒品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各1份、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1229號毒偵卷第55頁至第63頁、4032號毒偵卷第10-1頁、3759號偵卷第41頁至第47頁、第51頁、第139頁、4704號毒偵卷第13頁至第14頁背面、第48頁、2789號毒偵卷第15至第19頁、第131頁、本院卷第27頁、第29頁),堪以認定。

是為第一、二級毒品或殘留第一、二級毒品難以析離,整體即與毒品無異,均為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等物,爰依前揭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綜上,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備註 1 注射針筒1支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4032號 2 殘渣袋1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4240號 3 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0.0428公克、驗餘毛重0.3298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4704號 4 米白色粉末1袋(驗餘淨重0.1911公克、驗餘毛重0.4181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535號 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0.2178公克、驗餘毛重0.387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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