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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翔馭(原姓名「游銘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 年度戒毒偵字第201 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2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肆捌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叁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2 年戒毒偵字第201 號被告游翔馭(原姓名「游銘基」)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死亡)確定在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0448公克,驗餘淨重0.043 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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